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設良好的校風和學風,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以下簡稱違紀)的學生,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三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第四條 本條例适用于校内全日制在籍本科、專科學生(以下稱學生)。
第二章 處分種類
第五條 學校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其他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三章 違紀行為認定及處理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七條 學生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影響、擾亂或者破壞學校、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學校或所在地區發生緊急情況時,不服從政府或者學校依法發布的命令、決定、規定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組織成立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出版刊物的;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組織開展非法活動,有嚴重違反社團管理規定的;未經審批擅自組織募捐、收取活動經費、協會會費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加或者成立非法組織、刊印非法刊物,不聽告誡的;參加或者介紹他人參加非法傳銷等活動,不聽勸阻的;在校内進行宗教活動、迷信活動,不聽制止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進行邪教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制作、張貼、投遞、散發大小字報、傳單等各種非法宣傳品,利用錄音、錄像等音像制品以及計算機網絡、手機短信等進行造謠、傳謠、人身攻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故意散布謠言,擾亂校園和社會穩定的,給予記過處分;組織和煽動鬧事、罷餐、罷課、絕食,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或正常的教育教學、生活秩序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煽動或者組織鬧事中帶有暴力、侮辱诽謗、迷信等因素,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行示威法》或其他有關法規,組織、參加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舉(承)辦大型活動,未按要求報批的,或者雖經批準,未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給予舉(承)辦活動的負責學生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八)故意損壞學校公共标志或撕毀正在發生效力的文告,在校園内非指定地點張貼字報、廣告或在校園内張貼、散發非法的、不健康的、影響安定團結的字報、信息者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九)私藏槍支、彈藥,存放、攜帶管制刀具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違反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在校園内違章駕駛及無證駕駛機動車輛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将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品擅自帶入學校或者帶出實驗室、倉庫等規定保管場所,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人身财産損失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二)違反校園管理規定,未經批準,在校園内組織、參與各類營利性活動或亂貼、散發商業性宣傳品,違章設攤者,視其情節,給予以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十三)故意向他人食用的食品、飲料、飲水中投放有毒物質的,經司法機關證實後,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四)惡意撥打特種緊急電話及學校應急值班電話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八條 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者,在受到司法機關依法處罰後,學校應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罰款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被傳訊調查釋放且違反校規者,視其違紀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被處以行政拘留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被處以治安或刑事拘留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學生有偷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行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故意損毀公、私财物者的,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财物價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處分;200元至500元(含5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500元至1000元(含1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1000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結夥作案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為首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為作案者提供信息、工具,或進行掩蓋、提供僞證、窩贓、銷贓等行為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屢教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作案未遂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六)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報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七)作案後能主動自首,退賠或揭發檢舉的,視其情節和表現,适當從輕處理;
(八)弄虛作假,騙取學校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困難補助、醫療保險的,一經發現,除須退回所獲錢款外,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九)拾得他人财物拒絕返還,視情節輕重和财物價值大小,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學生有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除賠償損失、負責醫療等費用外,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詞挑鬥滋事、侮辱中傷他人或用各種方式傷害他人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給予記過處分。緻他人輕傷的,給留校察看處分。緻他人重傷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策劃、鼓動他人打架并造成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了解情況但故意為他人作僞證,給調查造成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為打架提供器械者,視情節和後果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凡持械、勾結校外人員參與打架的,或結夥鬥毆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對教職員工進行無理取鬧、辱罵、恐吓、毆打的,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八)打架事件終止或在處理過程中及處分後,對他人進行報複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九)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打砸物品、蓄意投擲物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冒領、私拆、隐匿或毀棄他人信件,非法竊聽、竊照或竊錄他人隐私,侮辱、诽謗、誣告、陷害或威脅他人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寫恐吓信、打恐吓電話、發恐吓信息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一條 一學期内無故曠課累計學時達到下列學時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曠課達1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達2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達3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達4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因屢次曠課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且曠課達50學時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考試(考核)違紀或者作弊,按照《通化師範學院考試工作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要講文明、講禮貌。對違反公民道德規範,有損大學生形象、經教育無效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酗酒的,一律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對酗酒滋事的,參照本條例相關條款處理;
(二)以現金或其他物品為賭注,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包括網絡賭博)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勾結校外人員賭博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提供賭博場所、賭資或賭具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由賭博引起打架、鬥毆或造成其他後果者,參照其他相應條款處理;
(三)參與制造、販賣毒品、吸食毒品或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閱讀、觀看、制作、出售、張貼或傳播淫穢、封建迷信、邪教等非法書刊、音像或其他物品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參與賣淫、嫖娼或者引誘、介紹他人賣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學校公寓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公寓管理秩序,造成損失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擅自調換、占用或出租學生宿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未經批準留宿外來人員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擅自在學生宿舍内留宿異性或者在異性宿舍留宿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在學生宿舍内違章用電,私自接拉電線,使用違章電器、明火器具,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導緻火災險情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在宿舍樓内焚燒物品或在寝室内吸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六)學生在宿舍樓内有行為粗暴、亂丢垃圾、亂潑髒水、就寝後大聲喧嘩、不愛惜公共設施、影響他人正常休息等不文明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七)就寝晚歸或夜不歸宿,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八)學生在公寓(校園)内嚴禁飼養寵物。違反此規定者,給予警告處分,并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國家、學校網絡管理規定,擾亂網絡管理秩序,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和學校機密,制作、複制、查閱和傳播非法信息的,情節輕微且經教育能夠改正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構成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通過網絡制作、複制、存儲、張貼、傳播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暴力兇殺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視、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或機構,擾亂網絡管理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擅自将自己的IP或郵件地址借給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私自安裝、配置網絡系統,盜用或濫用網絡資源;盜用IP地址或郵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組織名義行事;影響網絡正常使用和運行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或實施妨礙計算機及網絡安全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網絡及管理系統等毀壞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違反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對計算機信息功能或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進行删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計算機和網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情節較輕,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情節嚴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一)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要根據被洩露事項的密級和行為,考慮具體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二)阻礙公務人員、學校管理人員正常執行公務,或因學習成績評定、評獎、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尋釁滋事的;
(三)在校園内無理取鬧以及采取其他不正當行為,擾亂教室、餐廳、會場等公共場所秩序或幹擾他人正常學習、工作、生活秩序者;
(四)故意破壞學校安全指示燈、學校标識、消防、廣播、電視、電信、網絡、監控等設施者;
(五)僞造、販賣各類證件、印章和證明文件、材料,或者提供僞證、僞造證明、塗改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者;
(六) 被認定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用于發表或謀取個人利益或有其它侵犯知識産權的行為者。
第十八條 處分影響期限:
(一)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影響期限為6個月,在校時間不足6個月的,至畢業時為止;
(二)留校察看處分的影響期限為12個月,在校時間不足12個月的,至畢業時為止;
第十九條 本條例沒有列舉到的其他違紀行為,須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條例相關條款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我校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研究生等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中的給予某一級别“以上處分”或“以下處分”均包含該級别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釋權歸學生工作處。原《通化師範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院發[2013]79号)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條例不一緻的,以本條例為準。
通化師範學院考試工作條例
通師院發〔2019〕138号
第—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新時代全國高等學校本科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和《關于加快建設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能力的意見》(教高〔2018〕2号)、《關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學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意見》(教高〔2019〕6号)、《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号令)等文件精神,建設和維護勤奮、嚴謹的優良學風,加強學風建設,使考試管理工作進一步規範化、科學化,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考試是教學工作的重要環節之一,是對學生學習效果、知識能力水平進行考核的基本方式和手段,也是評價教師教學效果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因此,考試管理在教學運行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條 以培養綜合素質高、實踐能力強的應用型人才為目的,注重考查學生掌握基礎知識的程度、運用所學知識進行創造性思維的能力,準确反饋教學質量信息。
第四條 成績評定實行平時考核與期末考試相結合。提倡改革課程考核方式,增加應用性、主觀性内容,減少客觀性、非應用性内容。根據各門課程特點采用閉卷、開卷、抽簽口試、論文綜述、實際操作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考核方式方法,加大過程考核力度。
第二章 組織與領導
第五條 為了加強考試的組織、領導工作,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由教務處長、學工處處長、各教學單位院長及有關專家組成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各教學單位成立相應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管理和領導,做到層層抓、層層管。學校成立考試工作督察組,對考試的各個環節進行督察。
第六條 教務處負責
1.全校各種學生考試工作(成教學生除外);
2.大學外語過級考試的組織和具體安排;
3.期末全校考試日程表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4.學位課程試卷的印制、保管、發放、監考的調配、閱卷的管理,以及補考的組織與管理;
5.考試違規情況認定;
6.學生成績管理與網上發布;
7.進行考場紀律檢查和試題、試卷的抽查與評價。
第七條 教學質量監督評價處
1.考場秩序檢查與指導;
2.期末試卷的抽查與評價。
第八條 學工處負責
1.學生考試違紀的具體處理、處分結果的記載、存檔及後續問題的處理;
2.協助教務處做好考試動員工作。
第九條 各院、部負責
1.組織教師建立考試題庫和非學位課程考核的安排和實施;
2.按學校安排的考試日程,具體安排本學院考試科目,落實考場、監考人員;
3.教學單位主管教學工作副院長和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要密切合作,向全體任課教師、監考人員和學生做好考前教育和宣傳工作,組織學生做好考前複習;
4.做好學生考試資格審查;
5.維護好考場紀律和衛生;
6.做好命題、閱卷、試卷分析和檢查工作;
7.做好成績登錄和管理工作;
8.做好校管課程外課程的補考、重修考試的安排與實施;
9.對學生考試違紀情況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報教務處審核認定。
第三章 期末考試命題與試卷管理
第十條 命題方式(閉卷考試)
要求實行題庫、卷庫生成試卷。尚無題庫或卷庫的課程,應盡可能采取集體命題的方式。教學大綱相同的課程必須使用相同的試卷。要逐步實現教考分離。
第十一條 試題編制要求
1.建立題庫與卷庫的課程試題要安排專人進行随機抽取,未建立題庫或卷庫的各門課程應在考前一個月同時命出A、B兩套試題,并附上相應的參考答案(對于一些特殊、難以作出參考答案的題,需給出采分點)及評分标準,填寫《期末考試命題情況審批表》。A、B卷難度、廣度和題量應相當,學年内試題不得重複,三年内試題重複率不得高于20%。
2.采分點分數适當;
3.試卷編制規範,表述用詞恰當,文字簡練;
4.同一套試題中,各試題相互獨立,不能給其他題提供作答線索;
5.試題準确無誤。
第十二條 試題參考答案要求:科學、規範、簡潔,賦分明确。
第十三條 考試内容要求
1.符合教學大綱和考試大綱(考試大綱要符合教學大綱)要求。
2.要有較廣的覆蓋面,題量要合理。學生自學内容、指定參考書上的内容必須要占一定的比例。每門課程的考試時間不得少于60分鐘,但也不得超過120分鐘,一般理論課閉卷考試時間為100分鐘。
3.試題難度與考試目标相符,試題應難度适中、分布合理。既要考知識又要考能力。基本知識題控制在60-70%,有一定難度、具有綜合性、提高性、應用性的題至少占30%左右,逐步加大考核能力方面的題量。考試内容符合确定目标層次(識記、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評價),并有反映目标層次的題型。試題内容應避免靠背筆記就能得高分的局面。
4.考試成績要拉開檔次,符合正态分布。
5.試題具有實際意義,不違背科學或夾雜不健康的成分。
6.對試題,出題教師必須試作一遍,以核查題量大小、難易程度和答案的正确性。
第十四條 試題審查
1.學位課程題庫每年由學院修訂一次,經教研室主任審查簽字,交學院教學辦公室登記、主管教學工作副院長簽字,統一報送教務處登記、存檔與使用。
2.其他各門課程題庫由學院主管副院長抽組兩套試卷,無題庫課程由教研室制出A、B卷,經教研室主任審查簽字,然後交學院教學辦公室登記、學院主管副院長簽字并确定為考試用卷。
第十五條 試卷印制
1.為加強試卷規範化建設,采用統一的試卷格式,樣卷一律要求用計算機輸出,制成标準卷。
2.學位課程由教務處教務科負責抽取、制卷與印刷。其他課程由各院、部負責。各院、部印制的試卷數量需報教務處教務科備案。
第十六條 試卷保密
1.任課教師在考前輔導中,不得向學生指定考試範圍,不準出複習題,否則一律按教學事故處理。
2.試卷(包括參考答案及評分标準)在啟用前屬學校機密材料,接觸試卷的教師及其教學管理人員要增強保密意識和責任感,在試卷印刷、輸送、封存等各環節做好保密工作。
3.在試卷的印刷、封存、發放過程中,要嚴格履行交接簽名手續,落實責任制。命題教師要妥善保存試題底稿,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暗示試卷内容,杜絕洩題事件的發生。各部門領導要加強對有關人員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對于保管的試卷考前要采取保密措施,一旦發現有失密現象,要及時報校教務處,采取補救措施,并追查失密原因與責任。
第四章 考試
第十七條 學生考試資格審查
各教學部門要嚴格學生考試資格審查制度,有實驗及作業的課程,學生必須按時完成實驗(包括實驗報告)及作業方可參加考試,凡平時缺交作業缺做實驗達到或超過三分之一或實驗不及格的學生,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抄襲作業、實驗報告,擅自編造修改原始實驗數據者,一經發現嚴肅批評教育,同一人第二次出現上述情況者,取消該門課程考試資格,學分計為零。考勤情況是學生學習态度的反映,應作為學生學習成績評定的一個組成部分,曠課三次(通識選修課限定為二次),其他原因缺課累計達課時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該門課程考試資格,學分計為零。
第十八條 各學院要保證考場清潔,桌椅整齊,疏密合理,考生人數不得超過教室最大容納上課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須辦理緩考者,必須在考試前向本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因病須持有市級醫院及校醫院診斷書),填寫《緩考申請表》,經學院主管教學工作領導審批簽字後報教務處審核備案,考試開始或結束後遞交的病假證明無效。未經申請或申請未準及經學院批準但未報教務處備案而不參加考試,按曠考處理。獲教務處批準的緩考申請将随期末補考一同進行。
第二十條 考生憑校園卡和身份證參加考試(大學外語過級考試還須持有準考證),并将規定證件放在課桌上以便檢查,無證件者或證件不全者不得參加考試。
第二十一條 為了嚴肅考場紀律,保證考試工作正常進行,監考人員必須遵守監考人員規則,學生必須遵守學生考試規則。堅持實行黨員考試挂牌制度,發揮黨員在考試過程中的先進示範作用。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實行監考互換和輪換。
第五章 閱卷與試卷分析
第二十二條 閱卷與試卷分析
1.閱卷時要嚴格執行評分标準,減少閱卷誤差,杜絕人情分,避免壓分、提分、錯批、漏批及合分錯誤現象。
2.由多位教師任教的同一課程,要求集體閱卷。能流水批閱的一定采用流水批卷。
3.在試卷批閱過程中,分數一經判出,不得随意改動,确有誤判須改動的,閱卷教師要在改動處簽字。
4.卷面優秀率一般不應超過20%。
5.閱卷須在學校或學院指定場所進行。
6.試卷閱完後,由閱卷教師填寫《試卷密号成績單》一式二份(教務處或院、部存一份),并将試卷放回閱卷室,再由學院教學秘書或任課教師統一取回試卷、密号、《試卷密号成績單》,由任課教師或教學秘書對照密号在網上登錄成績。并打印成績彙總單一式二份,教師個人檔案、試卷上各一份。
7.登錄成績結束後,各任課教師要進行試卷分析,在試卷分析軟件上(教務管理軟件中)進行定量分析後再進行定性分析(填寫試卷定性分析表),制訂改進教學的方案。試卷分析要認真、客觀,并在任課教師個人教學檔案存一份,學生試卷上附一份,交學院教學辦公室存檔備查一份。
8.各院、部負責對教師登錄的成績進行審核檢查,教務處負責抽查。
9.試卷批閱完成後,檢查發現學生成績存在批閱或合分記分錯誤時,必須填寫《試卷批閱錯誤學生成績糾正審批表》,按表上程序進行審批糾正,否則,一律不得擅自改動,擅自改動的按教學事故處理。
第六章 學生查卷
第二十三條 查卷範圍及内容
1.查卷範圍:在學校組織的結課考試中,學生對考試成績如有疑問,可申請查閱試卷。教師對學生的平時表現、作業、測試及其他方面所得出的平時及其他非卷面考試形式得出的考核成績不在查閱範圍。
2.查卷内容:查閱隻針對有無漏評,計分、登分是否準确,客觀題是否有錯批;對主觀題評分标準掌握上的分歧不屬于查卷受理範圍。
第二十四條 查詢時限:自成績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學生可提出查卷申請,超過期限的,學校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查卷程序與結果處理
1.學生應首先填寫《學生查閱試卷審批表》,相關表格可到教務管理網頁中下載。
2.學生在規定時限内,将相應審批表報至本學院教學秘書,經本學院出具意見後,報至教務處進行審批,審批工作應該在3個工作日内完成。
3.審批完畢後,由教務處通知相關承擔單位在3個工作日内對試卷進行複核,複核結果應在5個工作日内通知相關部門及學生。
4.确因評卷、登分過程中的失誤造成考試成績錯誤的,相關承擔單位需填寫《試卷批閱錯誤學生成績糾正審批表》并将有誤試卷的複印件報教務處審核,審核通過後,将原成績予以更正。
第二十六條 查卷要求
1.查卷時應至少有三名教師同時在場,由課程承擔單位指派。同時,承擔單位的教學秘書、相應教研室主任應參加,任課教師不得參與複核。
2.禁止改變評分标準而出現的成績變動。
3.為保證試卷的保密性及查閱公正性,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親友、同學等不得直接到相關部門查閱試卷。
第七章 總結與考核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建立命題與閱卷質量評估制度,組織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檢查期末考試工作,進行質量評估。每學期期末考試結束後,各教學單位都要對本單位的考試狀況做出全面總結,并将總結送教務處教務科備案。
第二十八條 教學質量監督評價處組織人員對各教學單位的命題情況、考試過程(考試組織與考場紀律)、評分過程、試卷分析、考試工作總結等情況進行抽查評估,并對全校考試工作進行總結。評估結果作為考查各教學單位教學工作和教師教學工作質量好壞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九條 各教學單位要建立考試檔案制度。試卷、參考答案及評分标準、《期末考試命題情況審批表》《試卷分析》和考試總結等考試文件應長期保存備查,每屆學生的考卷應保存至學生畢業離校一年後再統—銷毀,銷毀試卷要有登記并存檔。
第八章 補考、彈考及重修考試
第三十條 補考
1.補考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考試:
第一,期末考試正考(第一次修讀課程的期末考試)不及格課程進行的再考試,補考一般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前一周進行,具體安排以學校教務處通知為準。
第二,學生學位課程期末考試正考已經及格,但對考試成績不滿意,可以申請再次考試,即為彈性考試(彈考)。
在籍學生每門課程最多有1次補考及彈考機會。因學業成績原因在标準學習年限内未能如期畢業者,不可以再申請彈考。
2.取消考試資格、考試曠考和考試違規者不給補考機會,隻能參加重修。
3.緩考成績不及格者不予補考,可參加重修;通識選修課和實踐類課程不及格者不予補考。
4.補考必須使用同期封存在學校的試卷,不得降低标準。
5.補考時間、地點、監考安排及閱卷管理均由教務處負責。
6.補考監考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考場紀律及安排與期末考試同等要求。
7.補考成績由各院、部負責錄入。
8.補考試卷由各課程承擔單位存檔。
9.補考按卷面實際成績記載,但綜合測評按正考成績評定。
第三十一條 重修考試
補考不及格課程需參加重修。重修考試需在辦理重修手續後,随課程期末考試進行。單獨開設的重修班或插班重修考試,其要求與期末考試相同。重修成績由各院、部錄入,試卷由各院、部負責存檔。
第九章 免修、免試
第三十二條 大學英語課程免修處理
1.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425分、TOEFL成績79分、GRE成績320分、IELTS成績5.5分及以上者;藝體類、對口升學學生英語應用能力考試達到60分以上者,可申請免修大學英語課程。
2.符合免修條件學生的大學英語課程成績按90分計入學生成績檔案。
3.免修大學英語必修課的學生,至少應再選修一門英語類限選課程。
第三十三條 符合學校政策,應征入伍學生免修、免試處理
1.已确定入伍的學生,因應征入伍不能參加所在學期課程(含所在學期重修課程)考試的,可以免試。
2.服役期滿,退役複學學生可免實習。
3.服役期滿,退役複學學生可免修大學體育課程。
4.入伍期間,可以确定并完成畢業論文(設計)題目,原則上學生需回校進行答辯,若因特殊情況不能返校參加答辯,需部隊出示相關證明。
5.應征入伍學生的免修、免試課程及實習成績原則上均以80分或良好計入學生成績檔案,未能參加答辯的畢業論文(設計)成績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評定。
第十章 考試違紀、作弊的認定與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考試違紀、作弊的認定與處理
1.學生參加考試,必須嚴肅認真,獨立完成,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考試違紀認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考試中途擅自離開考場者;
(3)未按指定座位就座者;
(4)考試過程中旁窺他人試卷或有意将試卷放到容易讓他人窺視的地方經警告不改者;
(5)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結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者;
(6)不服從監考教師管理者;
(7)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者;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未規定的除外),或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學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者;
(9)在考場附近或其他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者;
(10)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指規定不應帶出的)帶出考場者;
(11)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者。
2.學生參加考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考試作弊認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1)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材料或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者(有特殊要求的考試除外);
(2)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者;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
(4)攜帶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者(有特殊要求的考試除外);
(5)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考試材料者;
(6)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學号、考号等信息者;
(7)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者;
(8)閱卷時出現的雷同卷考生(客觀或主觀題正确與錯誤相同率達80%以上可認定為雷同卷,雷同卷的認定須由教務處組織3人以上專家進行認定);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者。
3.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在校考試作弊累計兩次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根據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4.對于違反考試紀律的學生,學生所在學院要保留學生違紀證據,并當場由兩名監考教師簽名和違紀學生在考試違規處理單上簽字(考生拒絕簽字的,有兩名監考教師簽字仍視為有效),然後由各教學單位根據以上規定及時快速作出處理意見(當天發生當天處理,不得徇私情和降低處理),并将處理意見上報教務處認定,由學生處進行最終處理并将處理結果進行發布。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處報校長辦公會讨論決定。
5.對于各學院提出的對違紀學生的處理意見與教務處認定的意見不一緻時,将以更符合本考試條例條款的一方意見為準或由主管校長仲裁解決。
6.學生對處理結果有異議,按照《通化師範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可進行申述。
第三十五條 教師考試工作違紀的認定與處理按《通化師範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罰辦法》的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解釋權歸教務處。
附表:
1.通化師範學院期末考試命題情況審批表
2.試卷批閱錯誤學生成績糾正審批表
3.學生查閱試卷審批表
教務處
二〇〇〇年九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第七次修訂
生的考卷應保存至學生畢業離校一年後再統—銷毀,銷毀試卷要有登記并存檔。
第八章 補考、彈考及重修考試
第三十條 補考
1.補考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考試:
第一,期末考試正考(第一次修讀課程的期末考試)不及格課程進行的再考試,補考一般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前一周進行,具體安排以學校教務處通知為準。
第二,學生學位課程期末考試正考已經及格,但對考試成績不滿意,可以申請再次考試,即為彈性考試(彈考)。
在籍學生每門課程最多有1次補考及彈考機會。因學業成績原因在标準學習年限内未能如期畢業者,不可以再申請彈考。
2.取消考試資格、考試曠考和考試違規者不給補考機會,隻能參加重修。
3.緩考成績不及格者不予補考,可參加重修;通識選修課和實踐類課程不及格者不予補考。
4.補考必須使用同期封存在學校的試卷,不得降低标準。
5.補考時間、地點、監考安排及閱卷管理均由教務處負責。
6.補考監考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考場紀律及安排與期末考試同等要求。
7.補考成績由各院、部負責錄入。
8.補考試卷由各課程承擔單位存檔。
9.補考按卷面實際成績記載,但綜合測評按正考成績評定。
第三十一條 重修考試
補考不及格課程需參加重修。重修考試需在辦理重修手續後,随課程期末考試進行。單獨開設的重修班或插班重修考試,其要求與期末考試相同。重修成績由各院、部錄入,試卷由各院、部負責存檔。
第九章 免修、免試
第三十二條 大學英語課程免修處理
1.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425分、TOEFL成績79分、GRE成績320分、IELTS成績5.5分及以上者;藝體類、對口升學學生英語應用能力考試達到60分以上者,可申請免修大學英語課程。
2.符合免修條件學生的大學英語課程成績按90分計入學生成績檔案。
3.免修大學英語必修課的學生,至少應再選修一門英語類限選課程。
第三十三條 符合學校政策,應征入伍學生免修、免試處理
1.已确定入伍的學生,因應征入伍不能參加所在學期課程(含所在學期重修課程)考試的,可以免試。
2.服役期滿,退役複學學生可免實習。
3.服役期滿,退役複學學生可免修大學體育課程。
4.入伍期間,可以确定并完成畢業論文(設計)題目,原則上學生需回校進行答辯,若因特殊情況不能返校參加答辯,需部隊出示相關證明。
5.應征入伍學生的免修、免試課程及實習成績原則上均以80分或良好計入學生成績檔案,未能參加答辯的畢業論文(設計)成績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評定。
第十章 考試違紀、作弊的認定與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考試違紀、作弊的認定與處理
1.學生參加考試,必須嚴肅認真,獨立完成,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考試違紀認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考試中途擅自離開考場者;
(3)未按指定座位就座者;
(4)考試過程中旁窺他人試卷或有意将試卷放到容易讓他人窺視的地方經警告不改者;
(5)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結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者;
(6)不服從監考教師管理者;
(7)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者;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未規定的除外),或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學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者;
(9)在考場附近或其他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者;
(10)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指規定不應帶出的)帶出考場者;
(11)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者。
2.學生參加考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考試作弊認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1)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材料或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者(有特殊要求的考試除外);
(2)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者;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
(4)攜帶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者(有特殊要求的考試除外);
(5)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考試材料者;
(6)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學号、考号等信息者;
(7)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者;
(8)閱卷時出現的雷同卷考生(客觀或主觀題正确與錯誤相同率達80%以上可認定為雷同卷,雷同卷的認定須由教務處組織3人以上專家進行認定);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者。
3.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在校考試作弊累計兩次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根據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4.對于違反考試紀律的學生,學生所在學院要保留學生違紀證據,并當場由兩名監考教師簽名和違紀學生在考試違規處理單上簽字(考生拒絕簽字的,有兩名監考教師簽字仍視為有效),然後由各教學單位根據以上規定及時快速作出處理意見(當天發生當天處理,不得徇私情和降低處理),并将處理意見上報教務處認定,由學生處進行最終處理并将處理結果進行發布。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處報校長辦公會讨論決定。
5.對于各學院提出的對違紀學生的處理意見與教務處認定的意見不一緻時,将以更符合本考試條例條款的一方意見為準或由主管校長仲裁解決。
6.學生對處理結果有異議,按照《通化師範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可進行申述。
第三十五條 教師考試工作違紀的認定與處理按《通化師範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罰辦法》的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解釋權歸教務處。
附表:
1.通化師範學院期末考試命題情況審批表
2.試卷批閱錯誤學生成績糾正審批表
3.學生查閱試卷審批表
教務處
二〇〇〇年九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第七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