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生日常行為管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号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對學生實施紀律處分适用于本規定。新生入學資格複查期内出現違法、違規、違紀(以下簡稱違紀)行為以及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見)習、考察、社會實踐等社會活動中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本規定中所稱的紀律處分是指學校依據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對違紀學生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條 學校在處分學生時,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學生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恰當。
第四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按照正當程序向指定機構和部門提出陳述、申辯、申訴的權利。
第二章 查實與取證
第五條 發現學生有違紀行為時,應在第一時間内查清事實、收集證據。
第六條 學生違紀行為由學生所在學院發現,該學院輔導員負責查實與取證,将調查情況形成書面材料附上證據并簽字。
學校相關部門(人員)發現學生的違紀行為,由該部門(人員)負責查實與取證,将調查情況形成書面材料,附上證據并簽字後及時送達學生所在學院。
涉及學生有違法、犯罪嫌疑行為時,應當及時移送公安保衛部門調查。
第七條 調查材料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調查人簽字并注明日期;被調查人拒絕簽字或出于某種原因不能簽字的,調查人員應當在材料上注明,并由兩名以上參與調查的人員簽字認定并注明日期。
第八條 處分違紀學生所需證據必須充分确鑿。經查證核實後的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性結論均可作為處分違紀學生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學院應保留調查材料及證據的原件。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條 查清事實後,違紀學生所在學院有權依據上級機關和學校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對學生做出處分或建議。
未向學生公布的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處分學生的依據。
第十一條 處分學生的報批程序和批準權限:
(一)對違紀學生所做出的處分決定或建議,應由違紀學生所在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讨論通過;
(二)記過(含記過)以下處分,由各學院直接做出處分決定;
(三)留校察看處分由所在學院提出處分建議,經學生工作處審核,上報學校分管校領導批準;
(四)開除學籍處分由所在學院提出處分建議,經學生工作處審核,由校長辦公會議讨論批準;
(五)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發現學生違紀,根據《通化師範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有權向學生所在學院提出處分建議;
(六)涉及學生有違法、犯罪嫌疑行為時,由公安保衛部門負責調查和處理,根據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由學生所在學院履行處分報批程序;
(七)涉及跨學院學生違紀,由相關學院對本院學生提出處分意見;學院之間對處理結果有争議時,由學生工作處協調解決;
(八)學生工作處将定期彙總全校學生違紀處分(包括解除處分)情況,學校通過文件形式向校内各學院及有關部門送達,并作為對學生處分結果(包括解除處分)的最後認定。
第十二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需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内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四條 各學院上報的學生違紀處分材料包括詳細的情況說明及佐證材料、《處分決定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記錄複印件等,有分管領導的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四章 送達
第十五條 處分決定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章 申訴
第十六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分管學生管理的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第十七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條 自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章 處分影響期限及解除
第二十一條 處分影響期限:
(一)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影響期限為6個月,在校時間不足6個月的,至畢業時為止;
(二)留校察看處分的影響期限為12個月,在校時間不足12個月的,至畢業時為止;
(三)處分起止時間以學校文件為準。
第二十二條 學生處分影響期滿或畢業前期,由受處分學生填寫《通化師範學院學生處分解除申請書》,由所在學院根據學生在處分影響期内的綜合表現,提出是否解除意見報學生工作處;留校察看處分的解除申請經學生工作處審核,上報學校分管校領導批準。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将學生的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釋權歸學生工作處。原《通化師範學院關于學生違紀處分程序的若幹規定(修訂)》(院發[2014]69号)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