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8日星期一10: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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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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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師範學院學生申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公正、及時地處理學生的申訴,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017〕41号令)和《通化師範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本人對學校作出的涉及自身權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向學校提出意見和要求。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者以及利用申訴無理取鬧者,學校不予受理其申訴請求,并追究其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通化師範學院(以下稱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科、專科學生(以下稱學生)。

第四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當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應當堅持有錯必糾、依法合規、及時适當的原則。

第五條  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二章  機構組成

第六條  受理學生申訴的機關是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申訴委員會組成人員為:學校分管相關工作校領導,學生工作處、學校辦公室、團委、教務處、後勤管理處、保衛處負責人,申訴人所在學院負責人、副書記,校學生會主席,學校法律顧問。 

第七條  申訴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申訴辦)設在學生工作處,為申訴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處理申訴委員會日常事務,申訴辦主任由學生工作處處長兼任。

第三章  申訴範圍

第八條  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四章  申訴受理

第九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條  如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訴,申訴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申訴委員會遞交申訴申請書,并附上學校做出的處理決定(複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内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所在學院、專業、班級及其它需要載明的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申訴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申訴委員會經複查,認為作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四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六個月)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五章  申訴處理

第十五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訴處理,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采取聽證會方式的申訴處理,應按照第六章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  申訴委員會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決議事項,應由出席委員2/3以上同意方能通過。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不能委托代理。

第十七條  學生同一事件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申訴委員會委員中如有與申訴事務直接關聯的應自行回避。

第十九條  申訴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由主任負責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參加時,可委托副主任召集開會。

第二十條  申訴委員會有調查取證的權力,學校相關部門和個人有協助的義務。根據申訴事件的需要,申訴委員會可邀請相關人員或職能部門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申訴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别不同情況,做出下列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正确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依據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做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記過(含記過)以下處分的,直接做出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的,提出建議,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申訴委員會變更記過以下(含記過)處分的決定,以學校名義發布,為學校的最終決定。

第二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在案件審查結束後,要根據審理情況提出意見,寫出審理報告。

審理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内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号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情況;

(二)提出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申訴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單位及職務;

(四)學生提出申訴的時間和審理的時間;

(五)審理情況概要;

(六)申訴委員會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申訴委員會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後,要制作學生申訴處理決定書。

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内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号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情況;

(二)原處理部門的名稱以及做出紀律處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适用的依據;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四)申訴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适用的依據;

(五)申訴委員會的處理決定;

(六)做出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  申訴委員會要将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和原處理部門。送達申訴人的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并在校内布告欄内公告。并由原處理部門将申訴處理決定書存入學生個人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申訴人或代理人請求,或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程序的,應當組織聽證;對沒有聽證請求的,在實施前應征得申訴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六條  參加聽證人員為申訴委員會成員,其中,作出原處理或處分決定單位人員應當回避。聽證會實到人數為應到人數五分之四的,方可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七條  聽證主持人由申訴委員會主任在聽證會成員中指定。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2)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3)詢問聽證參加人;

(4)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

(5)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6)向申訴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九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三十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

第三十一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2)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部門或單位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3)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并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4)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5)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6)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二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将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并由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和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申訴委員會應當以實名投票的方式,表決是否維持原處理、處分決定,或建議相關職能部門予以重新研究決定。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聽證結果主持撰寫聽證報告。

第七章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未盡事宜按照《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和其他法律法規相關的文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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