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使學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更加科學化、規範化,現結合我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實際,在廣泛征求各學院和相關部門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通化師範學院校内全日制在籍本、專科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研究生等參照執行。
第二章 考核方案
第三條 本方案以學生在校期間每學期的德智體綜合表現情況為考核内容,以量化積分形式體現,量化積分的具體分值由各學院根據本學院的實際确定,在分别得出德智體三項積分後求和即為該學生的德智體綜合測評總成績。量化積分計算的時間單位為一個學期,細項參考《通化師範學院學生德智體綜合測評考核表》。
第四條 德育考核占綜合測評的20%,從課堂出勤情況、參加集體活動(勞動)情況、學生所受獎懲情況、寝室建設情況四個方面進行。
(一)課堂出勤情況(該項占德育考核的25%)。具體考核内容應包括:滿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課等考核;
(二)參加集體活動(勞動)情況(該項占德育考核的35%)。具體考核内容應包括:參加由學校、學院或班級組織的集體活動(勞動)情況的考核;參加由國家、省(市)、學校組織的各類非專業競賽性質的活動情況的考核;
(三)學生所受獎懲情況(該項占德育考核的20%)。具體考核内容應包括:學生受到紀律處分和學校(學院)通報表揚或批評情況;學生幹部的工作開展情況;
(四)寝室建設情況(該項占德育考核的20%)。具體考核内容應包括:優秀寝室和不合格寝室的評比情況;寝室長的工作開展情況;
(五)“德育積分”=“德育得分”*20/“标準值”,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其中“德育得分”為個人上述四項得分總和,“德育标準值”為班級學生“德育得分”的最高值。
第五條 智育考核占綜合測評的75%,從兩個方面考核,一是本學期學生的平均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折合分最高為85分),二是學生發表學術文章、科學研究和參加專業性質的競賽活動等(該項加分最高為15分)。
(一)“平均學分績點标準值”為本學期全班平均學分績點的最高值;
(二)“平均學分績點折合分”=該生“平均學分績點”*85/“平均學分績點标準值”;
(三)“智育得分”=“平均學分績點折合分”+“發表學術文章等所得分值”;
(四)“智育積分”=“智育得分”*75/“智育标準值”,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其中“智育标準值”為班級學生“智育得分”的最高值;“智育名次”是按“智育積分”的高低将全班學生進行排序;
(五)有或隻有實踐課程的學期,如教育實習、專業實習(見習)、畢業論文(設計)等,應将實踐課程的成績計入智育考核。
第六條 體育考核占綜合測評的5%,從體育達标情況(該項占體育考核的50%)和參加體育鍛煉情況(該項占體育考核的50%)兩個方面進行。
“體育積分”=“體育得分”*5/“标準值”,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其中“體育得分”為個人上述兩項得分總和,“體育标準值”為班級學生“體育得分”的最高值。
第七條 德育、智育、體育三項積分的和即為該學生綜合測評總分,并按總分進行降幂排序。以智育名次為标準,因各項加分綜合測評名次提前者,提前名次數不得超過班級總人數的20%。
第三章 評定
第八條 專業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定:
(一)教師教育專業學生獲得專業獎學金的比例為(占班級學生總數):一等獎學金5%,二等獎學金10%,三等獎學金85%;非教師教育專業學生獲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比例為(占班級學生總數):一等獎學金5%,二等獎學金10%,三等獎學金20%。
(二)有不合格課程的學生,不能獲得一、二等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
(三)确定獲得專業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學生以智育名次為标準。
第九條 三好學生的評定:
每學期三好學生的評定以綜合測評總名次為标準,本學期受到紀律處分或有不合格課程的學生沒有參評資格,評定比例為班級學生數的7%。
第十條 優秀學生幹部的評定:
每學期優秀學生幹部的評定以綜合測評總名次為标準,本學期受到紀律處分、有不合格課程或者綜合測評名次在班級總人數50%以後的學生幹部沒有參評資格,評定比例原則上為班級學生數的10%。
每屆畢業生中優秀學生幹部的評定要考慮學生幹部在校期間學習、工作的綜合表現情況,評選比例原則上不能超過班級學生數的5%。
第十一條 優秀畢業生的評定:
優秀畢業生的評定要考核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勞”等方面的綜合表現情況,在此基礎上,以各學期“德智體綜合測評”綜合名次排序為準,名次在前者優先。評選比例原則上不能超過班級學生數的5%。
第四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學生德智體綜合測評工作應納入學校學生工作日程,并由學生工作處具體組織實施;學院由一位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負責。
第十三條 綜合測評以教學班為單位,由班主任或輔導員負責進行。班級應組成由班委會、團支部主要幹部和學生代表參加的測評小組,具體參與測評工作。
第十四條 綜合測評的成績由班主任或輔導員組織核算,報給主管領導審核後,向全班學生公布,并記入學生檔案。
第五章 結果應用
第十五條 學生德智體綜合測評的結果應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學生學期或學年鑒定、畢業鑒定的依據;
(二)評定三好學生及其他先進個人的依據;
(三)評定各種獎助學金的依據;
(四)學生組織發展的重要條件。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學院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釋權歸學生工作部(處)。原《通化師範學院學生德智體綜合測評考核辦法》(院發[2013]79号)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