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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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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師範學院學生請銷假及考勤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樹立良好的校風學風,規範學生考勤、請假行為,根據《通化師範學院學生管理規定》、《通化師範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通化師範學院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二章  考勤與請假

第三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應當在規定時間内報到,并辦理注冊手續。學校自新學期報到日開始對學生實行考勤,在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期間,非學校、學院特别安排,一般不實行考勤。

第四條  學校考勤範圍包括培養計劃規定的課堂教學、實驗、實習實踐、創新創業、軍事訓練以及學校或學院統一組織的一切教育教學活動。因事、因病、因公不能出席如上活動者,均應辦理請假手續;凡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缺席如上活動者,依照曠課處理。

第五條  學生請假類别有三種:事假、病假和公假。

事假指學生因本人或家庭特殊原因,無法參加正常的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

病假指學生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參加正常的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

公假指學生因參加學校、學院組織的活動,或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實踐等活動而無法參加正常的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

第六條  學生請假應當事前提交《請假條》,除急病或緊急事故外,不得事後補假。除特殊情況外,請假手續應當由本人辦理,并寫明起止時間、請假理由及請假期間本人所在地和聯系電話。請病假應當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請公假應當由組織單位提供證明。

第七條  請假審批辦法:

(一)請假2學時之内(課堂突發情況),由任課教師批準。

(二)請假2學時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輔導員批準,上報所在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

(三)請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由輔導員審核,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批準。

(四)請假一周以上、兩周以内,由輔導員審核,所在學院院長或黨總支書記批準;一學期内學生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周,如有特殊情況需請假兩周以上者,學院批準後報學生處備案。

學生外出實習期間,請假事宜由帶隊教師審核,請假審批程序參照本條執行。考試期間原則上不得請假,學生因考試時間沖突、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正常考試的,按照學校考試工作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  任課教師、輔導員應定時進行考勤,及時發現缺席、遲到、早退的學生,并做好記錄備查。

第九條  學生請假獲準後,應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主動向任課教師出示請假條,不得其他形式轉達、轉告或補報。

第三章  銷假與續假

第十條  學生應在請假期滿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向輔導員銷假,不按時銷假者,按曠課處理。

第十一條  因故逾期不能銷假的學生,必須提前履行續假手續,不按時續假者,按曠課處理。

第十二條  請假理由與事實不符,一經核實,按照曠課處理。

第十三條  在學生請假離校,以及未辦理請假、續假手續離校期間,學生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按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對違反請假管理規定,無故曠課者按《通化師範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和《通化師範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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