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校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姓名、身份證号等學籍身份信息工作,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辦法》(教學〔2014〕11 号)《關于進一步規範全省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吉教學〔2018〕24 号)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學籍學曆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二條 學校成立學籍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校領導任組長,學生工作部(處)、各學院學生工作分管領導為成員,全面負責學籍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身份信息等具體工作。
第三章 适用範圍
第三條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專科學生。學籍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證号碼、民族等。
第四章 受理條件
第四條 學籍身份信息應來自省級招生部門報送教育部審核通過的考生錄取數據信息。
第五條 申請修改或變更其學籍身份信息應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且能夠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材料。
第六條 學籍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間屬于在校期間的,受理申請;不屬于在校期間的,不予受理。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間以公安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中明确的修改或變更時間為準。
第七條 學曆注冊并提供網上查詢後,學校不得變更證書内容及注冊信息,不再受理學籍身份信息修改或變更事宜。屬于學曆注冊信息确有錯誤的,須經省教育廳審核确認後方可修改或變更。
第五章 辦理程序
第八條 學生學籍身份信息修改或變更須由學生本人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學院初審後報學校學籍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他人不得代為辦理。
第九條 姓名和身份證号均修改或變更的,由省教育廳負責審核辦理。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學院、學校初審合格後,通過學信網學籍學曆管理平台(以下簡稱“平台”)提交省教育廳。省教育廳進行複審,複審合格者,省教育廳留存相關佐證材料并在平台上予以更改(學信網保留更改前的信息);複審不合格者,将相關材料退回學校并在平台上退回提交的申請。
第十條 姓名和身份證号僅其中一項發生修改或變更的,由學校審核辦理。
(一)申請修改或變更姓名的,由學校審核相關佐證材料,合格後在平台上更改,并對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存檔。
(二)申請修改或變更身份證号的,分以下三種情況辦理:
1.不涉及省份和出生日期信息變化的。由學校審核後,在平台上更改(學信網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對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存檔。
2.出生日期信息變化的。屬于錄取數據有誤,由學校向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招生部門核實後将修改意見或補充錄取數據報教育部,并将相關結果及時反饋學校。
3.省份信息變化的。應排除高考中的違規行為,學校需要聯系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部門協助核查并出具意見(内容應寫明有無高考違規行為),根據意見辦理。
第十一條 修改或變更除姓名和身份證号以外學籍身份信息,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和《關于進一步規範全省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學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吉教學〔2018〕24 号)的相關要求執行和辦理。
第六章 佐證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修改或變更姓名的。學生本人需要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姓名修改或變更證明,内容應包含現用名、曾用名、身份證号和修改或變更時間等。
第十三條 申請修改或變更身份證号的。身份證号中不涉及省份和出生日期信息變化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号修改或變更證明;身份證号涉及省份或出生日期信息變化的,除公安部門的證明外,還需提供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部門協查結果等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修改、變更的信息或證明材料涉嫌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姓名和身份證号均發生修改或變更的,學校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廳報送同意修改或變更的請示。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在具體執行中,若出現與上級文件相悖時,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