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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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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師範學院學生轉學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校學生轉學工作,切實維護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學生合法權益,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4号)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全日制在籍本(專)科學生。

第四條 學校成立由分管學籍工作的校領導為組長,學工、教務、招生、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轉學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學生轉學相關事宜。

 

第二章  轉學條件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學:

(一)學生因患病或某種生理缺陷(不含隐瞞既往病史),需要接受長期治療或家人照顧,無法在原學校繼續學習的;

(二)家庭有特殊困難,需學生本人常年就近照顧的;

(三)學校因培養條件改變無法繼續施教而必須轉學,并經學生本人同意的。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或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

(六)跨學科門類的;

(七)應予退學的;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七條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八條 學生轉學工作實行職能部門初審、轉學工作領導小組複審、校長辦公會集體審議決定的分級審核管理制度。

第九條 學校每年6月、12月集中受理學生轉學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條 學生要求轉學,須由學生本人向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填寫《吉林省普通高校學生轉學申請(備案)表》,并提供學生本人錄取名冊和拟轉入學校招生部門出具同年同專業生源地錄取分數線證明等相關材料。

因患病要求轉學的,要提供轉出學校或拟轉入學校指定三級甲等以上醫院醫學證明材料,同時要審核醫院的相關證明,并結合日常管理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因特殊困難要求轉學的,要審核父母單位證明或家庭社區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支撐材料。

第十一條 學校分級審核學生轉學理由的正當性、真實性及要求的合理性。相關職能部門在嚴格審核學生轉學申請材料後,對符合轉學規定的,經轉學工作領導小組會同相應學院集體研究後,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将轉學學生名單、表決情況如實記入會議紀要,由校長在《吉林省普通高校學生轉學申請(備案)表》上簽署意見,轉入學生的接收函也由校長簽署。

轉學備案材料由拟轉入學校統一報省教育廳備案,跨省轉學的,由轉入、轉出高校分别向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公開轉學的政策、程序和結果,對拟轉學學生的姓名、轉出、拟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相關信息,通過學校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後方可按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同意備案的轉學學生由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完成學籍标注。未經同意備案和未完成學籍标注的,不得辦理轉學手續。除聯合培養、借讀等情況,學校各部門、學院嚴禁以任何理由在未完成備案手續前私自接收學生入讀。

第十四條 學生本人有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取消轉學資格,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處分。學校相關人員有參與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等行為的,嚴肅追究違規人員責任,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外,還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在我校接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轉學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釋權歸學生工作處。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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