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學校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财〔2018〕16号)、《吉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吉教聯〔2020〕8号)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專科學生(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隐私相結合,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
第二章 組織領導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科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六條 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小組負責學院認定工作的具體開展。
第七條 班級(專業)民主評議小組負責開展班級(專業)民主評議工作。
第三章 認定檔次和條件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分為特别困難學生和困難學生兩個檔次。
第九條 學生及其家庭沒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可認定為特别困難。學生及其家庭僅能提供其在校期間部分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其餘部分需要依靠國家資助政策補充,可認定為困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作為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參考條件:
(一)脫貧家庭學生(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三)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四)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五)孤兒。
(六)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七)殘疾學生。
(八)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
(九)殘疾人(殘疾軍人)子女。
(十)父母雙方或單方因年事已高、患嚴重疾病長期卧床等原因基本喪失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家庭再無其他主要勞動力。
(十一)學生本人或直系親屬患有重大疾病正在治療,需常年支付醫療費用(醫療費用負擔較重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十二)家在老、少、邊、窮地區以務農為主,且由于遭遇自然災害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減少。
(十三)學生或學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學生本人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意外事件等情況,導緻家庭經濟困難。
(十四)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中同時有兩人以上在大中專院校學習造成經濟困難。
(十五)父母雙方或單方下崗且再就業能力差。
(十六)家庭收入以務農為主、人口多、勞動力少。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弄虛作假,謊報家庭經濟困難者。
(二)惡意拖欠學費、住宿費等應繳費用者。
(三)有高消費或不當消費行為者,如:購買、使用高檔或奢侈生活用品;經常出入非學習、生活必須的經營性場所;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其他消費行為(如大吃大喝、吸煙、酗酒、賭博)等。
(四)有違法違規或明顯違背社會公共道德行為者。
(五)受到學校紀律處分且尚在處分影響期限内者。
(六)有不誠信行為或接受資助後不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不服從學校教育管理者。
(七)無因身體等特殊原因未經審批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八)經所在學院認定的存在其他不符合困難生行為者。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态調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
第十二條 提前告知。學校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通化師範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放《申請表》。
第十三條 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願提出申請,如實填寫《通化師範學院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申請表》,同時提供有關家庭經濟困難的相關佐證材料(包括建檔立卡手冊或精準脫貧明白卡、低保證、殘疾證、孤兒證等。)。
第十四條 學院認定。班級(專業)民主評議小組應在充分保護受助學生尊嚴和隐私的前提下,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的相關佐證材料,對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标準,結合學生日常表現、以及影響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并征求班級學生意見後,認真填寫《申請表》中的“班級(專業)民主評議情況”,确定本班級(專業)各檔次的困難學生資格,報學院資助工作小組進行審核。
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小組認真審核班級(專業)民主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審核通過後,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适當方式、在适當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異議,學生需通過正常渠道向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小組提出。工作小組在接到異議的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對答複仍有異議,學生可通過正常渠道向學校領導小組提請複議。學校領導小組在接到複議申請的 3 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公示無異議後,将《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彙總報至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科。
第十五條 學校審定。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科負責彙總各學院上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六條 結果公示。學校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及檔次,在适當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監督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七條 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将最後确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學生的《申請表》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 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學校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學生或監護人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将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
第十九條 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複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規定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範圍,不得洩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二十條 輔導員要經常深入學生,及時發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存在的新變化、新問題、新需求,提高資助精準度,提升資助育人效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通化師範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院發〔2017〕86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