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通化師範學院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在通化師範學院(以下稱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将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學校實施學生管理,始終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适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應征入伍的;
(二)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
(三)有創業項目且正在實施的;
(四)其他需要保留入學資格情形的。
除另有規定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的時間一般為一年,至多不超過兩年,應征入伍的,可保留入學資格至其退役後兩年内。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要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具體參照學校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内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六條 學生每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等要求,具體參照學校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内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十九條 學校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等獲得的成績,予以标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予以承認。
第二十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開展誠信教育,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号、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可以根據學校規定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确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拟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标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報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四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拟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拟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對于轉入我校的學生,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内由學校報吉林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節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保留學籍和留級)内完成學業。在學制基礎上增加兩年為最長學習年限。
第二十七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一般情況下,期限最少為一年,最高不超過兩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應當休學:
(一)學生因傷、病或心理等原因,經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的;
(二)一學期内,因病請假累計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以上的;
(三)學生有創業計劃,需要休學實施的;
(四)學生因某種特殊原因,需要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因病申請休學的,應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申請休學創業的,應提交《創業計劃書》;其它原因申請休學的,應提供詳細的情況說明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學生因創業需要申請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申請休學創業累計不超過3年,休學時間不計入最長學習年限。休學創業的學生需滿足以下條件并提交支撐材料:
(一)具備正式工商登記注冊手續的公司或企業實體;
(二)學生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或合夥人;
(三)實際運營的公司或企業實體,提供驗資報告或1-2個月的财務報表。
第二十九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保留學籍時間不計入最長學習年限。學生退役後,持退役證明及時返校申請入學或恢複學籍。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籍不異動。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内提出複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複學。逾期兩周不辦理複學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學籍,學校将按退學處理。因病休學期滿的學生,申請複學時應提供由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恢複健康證明。
第三十二條 學生保留入學資格、休學和保留學籍期間應當離校,且一切行為個人負責。如有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學校将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五節 留級與退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留級處理:
(一)一學年内必修課不及格學分達到或超過25學分的;
(二)各學年必修課不及格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35學分的;
(三)自願申請留級的。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第三次應予留級處理或者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制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六條 除學生本人申請退學外,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七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将退學決定送達學生本人,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送達過程中,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以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公布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三十八條 退學學生,應當在2周内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按本規定中的申訴條款進行申訴。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學校為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的條件,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留級,不申請留級的,學校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不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不再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
對退學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以供學校審查。
第四十三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第四十四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六條 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由學生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校和學生應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内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校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五十三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十四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可以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五十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号或者其他榮譽稱号、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其他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需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内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二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第六十三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六十四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在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六十五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将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六十七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分管學生管理的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并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學校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六十八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七十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一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七十二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校内教職員工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在我校接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研究生等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生管理其他方面的規章制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及時向學生公布。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釋權歸學生工作部(處)、教務處。原《通化師範學院學生管理規定》(院發[2017]86号)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