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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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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師範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學生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根據教育部、财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财[2018]12号)的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專科學生(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争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細則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工、人事、教務、科研、後勤、計财等相關部門配合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科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科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學校職責

第八條 學校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積極宣傳,協調校内有關職能部門充分發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九條 學校要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自強不息、創新創業的奮鬥精神,增強學生綜合素質,充分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

第十條 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相關規定的學生,可按照規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校紀校規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十一條 勤工助學經費來源于學校事業收入提取的學生資助經費。

第四章  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科職責

第十二條 确定校内勤工助學崗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三條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四條 在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配合學校财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标準,并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十七條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産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第五章  勤工助學崗位設置

第十八條 設崗原則:

(一)校内勤工助學崗位設置以校内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為主。按照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原則上不低于20小時為标準,測算出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統籌安排、設置校内勤工助學崗位。

(二)勤工助學崗位既要滿足學生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适當延長。

第十九條 崗位類型:

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六章  勤工助學酬金标準及支付

第二十條 校内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通化市制定的最低工資标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為計酬基準,根據崗位工作性質,可适當上下浮動。

第二十一條 校内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參照通化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标準,并參考崗位工作性質合理确定,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标準不低于通化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确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參與校内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從學校勤工助學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内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校内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人單位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學生工作處代表學校與學生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确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争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五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緻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本細則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通化師範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細則》(院發[2017]86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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