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師院發〔2020〕135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在普通高校繼續開展第二學士學位教育的通知》等文件修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凡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通化師範學院本科畢業生可以依照本細則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條 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1.在校學習期間遵守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2.本科學生完成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實習和畢業論文(設計)成績,表明學生确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章 全日制本科教育
第四條 凡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取得畢業資格的通化師範學院本科生,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在校期間,因考試違規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2.必修課正考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達到35學分及以上者;
3.學位課程平均學分績點低于2.0者;
4.畢業論文(設計)中有學術不端行為者;
5.因其他原因,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不能授予學士學位者。
第六條 學生畢業時,因第五條相關規定不能正常授予學位,但符合一定條件,經本人申請,可授予或補授學士學位,補授學位應在最長學習年限内進行:
1.因第五條第1款不能授予學位,具備下列情形者,可申請授予或補授學位。
(1)在大一因考試違規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後,學業成績優異,無課程正考不及格記錄且獲得畢業資格時平均學分績點(不含通識選修課)排名達到本專業前20%者;
(2)大學英語六級考試達到425分及以上者;
(3)經學校認定,個人參加高校競賽排行榜(高校競賽評估排行榜專家委員會制定)中所列比賽獲省級一等獎及以上獎勵者;
(4)符合《通化師範學院關于鼓勵在校大學生應征入伍優惠政策的實施辦法(試行)》規定應征入伍者;
(5)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被錄取者。
注:因考試違規受到2次及以上處分者,不适用上述條款。
2.因第五條第2款不能授予學位,具備下列情形者,可放寬學分限制,申請授予或補授學位:
(1)通過公務員考試取得面試資格者,可放寬3學分;
(2)取得教師資格證書者,可放寬5學分;
(3)經學校認定,個人參加高校競賽排行榜中(高校競賽評估排行榜專家委員會制定)所列比賽獲省級二等獎,可放寬3學分;獲省級一等獎及以上獎勵,可放寬5學分;
(4)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被錄取者;
(5)符合《通化師範學院關于鼓勵在校大學生應征入伍優惠政策的實施辦法(試行)》規定應征入伍者。
注:上述第1至第3款,放寬學分累計上限為10學分。
3.因第五條第3款不能授予學位,具備下列情形者,可降低學位課程平均學分績點要求,申請授予或補授學位:
(1)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的每篇論文:省級論文降低平均學分績點0.1、核心期刊論文降低平均學分績點0.2、重要期刊論文降低平均學分績點0.3;
(2)參加學科競賽:獲省級比賽一、二、三等獎,分别降低平均學分績點0.2、0.1、0.05;獲國家級比賽一、二、三等獎,分别降低平均學分績點0.3、0.25、0.2;
(3)獲取職業資格證書,每項可降低平均學分績點0.1;
(4)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各科成績及總成績均達到國家最低控制線的可以降低平均學分績點0.3。
注:平均學分績點降低總和最多不能超過0.3。
第三章 高等學曆繼續教育
第七條 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應屆本科畢業生,除符合第三條規定外,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1.本專業主幹課和實驗、實習課平均成績和畢業論文成績達到良好以上,其他課程合格;
2.外語成績達到下列标準之一者:
(1)參加吉林省高校聯合組織或由我校委托省内其他高校組織的成人學士學位外語考試,成績合格;
(2)參加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成績達到400分(含)以上;
(3)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二)成績達到60分;
(4)參加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取得三級或以上級别筆試合格證書;
(5)參加托福考試成績達到50分、雅思考試成績達到4分;
(6)省外學生參加所在省省學位辦統一組織的學位外語考試成績合格;
(7)英語專業本科畢業生需參加吉林省高校聯合組織的第二外國語考試,成績合格;或參加日本語能力測試N3(含)以上考試,成績合格。
3.通過學校組織的畢業論文審查。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在學期間受學校紀律處分者;
2.在學期間經補考及格課程累計四門(次)及其以上者。
第九條 學生因第七條第2款未能正常授予學位,如在取得畢業證書2年内通過考試達到相應标準,可補授學位,逾期通過考試不再補授學位。
第四章 第二學士學位
第十條 凡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取得畢業資格的通化師範學院第二學士學位專業本科生,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可授予第二學士學位。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在校期間,因考試違規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2.正考不及格課程總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應修讀課程總學分三分之一者;
3.所有課程平均學分績點低于2.0者;
4.畢業論文(設計)中有學術不端行為者;
5.因其他原因,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不能授予學士學位者。
第十二條 第二學士學位證書由教務處統一管理和發放。學位證書上須明确标識“第二學士學位”字樣。
第十三條 學生學業期滿時未達到第二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不再補授學位。
第五章 學位授予程序
第十四條 學位授予程序
1.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本學院本科畢業生的政治思想表現、課程學習、教育(專業)實習及畢業論文(設計)的成績、畢業鑒定等材料,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拟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和拟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
2.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學院提出拟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和拟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及其材料進行複審。
3.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對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的拟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和拟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進行審議表決。
4.對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的決議和學士學位授予名單進行公示。
5.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授予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應填寫學士學位授予審批表,審批表須按程序分級審批簽字蓋章後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六條 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要堅持标準,嚴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證質量。對在學位申請、有關考試和審核過程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後撤銷已授予的學士學位,并按相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學位授予異議事項處理
1.對學位授予結果有異議者,可在接到學校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逾期不予以受理)向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
2.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處理意見經批準後送交學生本人。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内部意見有分歧者,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仲裁。
第十九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細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從2020屆畢業生開始适用)。
附表:
1.通化師範學院本科生學士學位授予審批表
2.通化師範學院成人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審批表
3.通化師範學院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學士學位審批表
教務處
一九九一年六月制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第九次修訂
附表1:
通化師範學院本科生學士學位授予審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學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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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院 |
| 年 級 |
| 專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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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級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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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類别 |
| 入學年月 |
| 畢業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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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通化師範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及本人學業情況,特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申請人: 年 月 日 |
學院學位 評定分委員會意見 | 根據《通化師範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該同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可以授予其學士學位。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 (學院公章) 年 月 日 |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意見 | 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決定授予其學士學位。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 (學位辦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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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通化師範學院成人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審批表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籍貫 |
| 照 片 |
出生日期 |
| 身份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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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形式 (脫産、函授、業餘、自考) |
| 專業名稱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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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年月 |
| 畢業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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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類别 |
| 學位外語合格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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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外語合格證号 |
| 畢業證書編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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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 成績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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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教育學院意見 | 根據《通化師範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定,經繼續教育學院初步審核,該同學符合成人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可以授予其成人學士學位。 簽字: (繼續教育學院公章) 年 月 日 |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意見 | 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決定授予其學士學位。 (學位辦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須知:1.申請表須由本人填寫,并簽名或蓋章,否則無效。
2.随表張貼的照片必須與學位證書一緻。
附表3:
通化師範學院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學士學位審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學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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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院 |
| 年 級 |
| 專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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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級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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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類别 |
| 入學年月 |
| 畢業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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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通化師範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及本人學業情況,特申請授予第二學士學位。 申請人: 年 月 日 |
學院學位 評定分委員會意見 | 根據《通化師範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該同學符合第二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可以授予其第二學士學位。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 (學院公章) 年 月 日 |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意見 | 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決定授予其第二學士學位。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 (學位辦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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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師範學院優秀本科生“榮譽學士學位”授予管理辦法
通師院發〔2019〕138号
為了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加快建設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能力的意見》教高〔2018〕2号文件精神,對品學兼優學生進行認定和鼓勵,增強學生學習榮譽感,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建設良好的教學學風,特制定本辦法。
一、榮譽學士學位評定标準
全日制普通本科國内學生和國際學生在分别達到《通化師範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通化師範學院國際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所規定條件的基礎上,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授予榮譽學士學位。
1.思想品行端正,在校期間沒有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2.已修讀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大于(含等于)3.6且無任何課程不合格記錄;
3.畢業論文(設計)成績為優秀;
4.獲得“優秀畢業生”稱号。
二、榮譽學士學位的申請與評定流程
1.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附相關材料;
2.各二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評定标準進行審核;
3.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複核;
4.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
5.由學校頒發榮譽學士學位證書。
三、本辦法從2020屆畢業生開始施行。
附件:通化師範學院“榮譽學士學位證書”申請表
教務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附件:
通化師範學院“榮譽學士學位”證書申請表
個人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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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号 |
| 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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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由 | “榮譽學士學位”證書申請基本條件 |
1.思想品行端正,在校期間沒有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2.已修讀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大于(含等于)3.6且無任何課程不合格記錄; 3.畢業論文(設計)成績為優秀; 4.獲得“優秀畢業生”稱号。 | 符合 平均學分績點:______ 符合 符合 符合 |
本人承諾以上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意見 |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簽字: 年 月 日 |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意見 |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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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裝入學生檔案。
通化師範學院國際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通師院發〔2019〕138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和教育部《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範(試行)》等文件,參照《通化師範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相當漢語水平的在校本科國際學生可以依照本細則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條 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1.在校期間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品行端正,對華友好;
2.國際學生須參加漢語水平考試,成績達到五級以上(2017年入學學生須達到漢語水平考試四級);
3.修滿專業培養方案學分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
第二章 學位授予
第四條 因漢語水平不合格而未獲學位的國際學生,可在規定年限内(本科為7年)通過漢語水平考試五級後,向學校申請學位重審資格。
第五條 應屆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在校期間,嚴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者;
2.嚴重違反學術誠信,畢業論文(設計)抄襲者;
3.因其他問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不能授予學士學位者。
第六條 國際學生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1.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同國際教育學院審核國際學生的畢業材料,對符合條件的,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
2.國際學生學士學位提名名單,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章 附則
第七條 學位授予異議事項處理
1.對學位授予結果有異議者,可在接到學校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逾期不予以接納)向國際教育學院提出書面意見。
2.由國際教育學院會同各學院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處理意見經批準後送交學生本人。各學院内部意見有分歧者,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仲裁。
第八條 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本細則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附表:通化師範學院國際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審批表
教務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附表:
通化師範學院國際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審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國 籍 |
|
學 院 |
| 年 級 |
| 專 業 |
|
班 級 |
| 出生日期 |
| 護照号 |
|
學位類别 |
| 入學年月 |
| 畢業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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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通化師範學院國際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及本人學業情況,特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申請人: 年 月 日 |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意見 | 根據《通化師範學院國際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該同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可以授予其學士學位。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 (公章) 年 月 日 |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意見 | 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決定授予其學士學位。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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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請表須由本人填寫,并簽名或蓋章,否則無效。